各设区市工信局,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韩城市中小企业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充分调动各类服务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积极性,支持我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工信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以下简称《国家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推荐2020年度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通知》(工厅企业〔2020〕402号)和《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陕中企规发〔2017〕139号,以下简称《陕西省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现就申报2020年度国家级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应严格按照《国家管理办法》标准,从已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择优推荐。(2020年全省推荐的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数量不超过4家)
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申报的数量:西安市不超过10个,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延安市、榆林市、汉中市、安康市不超过6个,铜川市、商洛市不超过4个,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不超过2个,国家级和省级科研院所、有关商会协会、省级部门直属单位可直接向省工信厅申报。
三、根据《国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和《陕西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示范平台认定有效期为三年。2017年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示范平台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原示范平台可自愿重新申报。
四、各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按照《国家管理办法》和《陕西省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推荐工作,认真组织、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按时上报。对推荐平台申请报告要认真审核,在对其服务业绩进行测评的基础上,提出推荐意见。(国家级示范平台表上各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不用填写推荐意见)
五、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文件请于6月12日前报省工信厅。《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在《国家管理办法》附件中自行下载)和被推荐单位的申请材料等纸质文件一式三份报送省工信厅,同时将全部材料的电子文档光盘一并报送。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提交纸质资料如下:
1.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4.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5.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6.省级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的文件;
7.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8.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六、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文件请于7月31日前报省工信厅。《推荐2020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汇总表》(见附件)、《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在《陕西省管理办法》附件中自行下载)和被推荐单位的申请材料等纸质文件一式两份报送省工信厅,同时将全部材料的电子文档一并报送。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提交纸质资料如下:
1.陕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
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4.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5.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6.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7.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联系人:王 玺 电 话:029-63916821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0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