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文化和旅游局,省直属有关艺术单位,陕西演艺集团,各有关艺术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引导各级文艺单位不断创作生产一批生活气息浓郁、时代精神饱满、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文艺作品,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将共同面向省内登记注册的艺术创作(演出)团体或相关艺术创作法人组织,征集2021年度小型舞台艺术作品创作资助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及资助重点

(一)资助范围:小戏曲、独幕剧(含戏剧小品)、小歌剧、小舞剧、音乐(含室内乐、独奏曲、重奏曲、民乐小合奏、歌曲、合唱)、舞蹈(含单人舞、双人舞、三人舞、群舞)、曲艺短篇(含曲艺小品)、木偶、皮影、杂技等。

(二)资助重点:重点资助新创作的民歌、民族器乐作品(含室内乐、独奏曲、重奏曲、民乐小合奏)、小戏、曲艺。

1.鼓励从陕西民间音乐宝库中,发掘内容健康、旋律优美、具有浓郁民间风情的红色民歌和传统民歌,进行必要的加工、整理、改编和提升,使之成为具有现代审美理念、且能够广为传唱的新民歌。鼓励创作具有浓郁陕西民歌元素,体现新时代、新生活、新风貌、新气象的新民歌。

2.鼓励对传统民族民间器乐节目进行整理,加工,推陈出新;鼓励以陕西戏曲音乐、民间音乐、地方民歌等为素材,创作具有时代精神的曲目;鼓励中小型民乐团、室内乐团创作、演出体现现代审美、充分展现民族乐器之美的新曲目。

3.鼓励创作反映现实生活、接地气、表演技巧具有地方特色、艺术魅力较强的小戏、曲艺作品。

(三)原创小型舞台艺术作品应是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之间创作完成的作品。

二、资助额度和方式

(一)根据申报项目门类、规模、成本预算,同时参考申报主体资金投入情况,核定资助额度。

(二)对已立项资助的小型舞台艺术作品,先期拨付资助总额的70%,用于作品的修改提高、音乐制作、传播交流;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30%的资助金额。小型舞台艺术作品应同意省文化和旅游厅对资助作品无偿使用及推广,并须按照省文化和旅游厅的安排,参加相应的公益性演出活动。

三、申报时间和条件

(一)申报时间:2021年3月1日至3月5日。省文化和旅游厅在申报受理期间,提供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二)小型舞台艺术作品创作项目申报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2019年3月1日前在有关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单位或机构(不含性质为机关法人的单位);

2.对申报创作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3.主创人员应以本地区创作人才为主。

(三)已获得省级艺术创作立项资助的项目,在该项目未通过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的结项验收前,项目主体不能再申报新的资助项目。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主体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表”,遵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由各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汇总报送至省文化和旅游厅。省级国有文艺院团、陕西师范大学、西安音乐学院、省艺术职业学院直接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艺术处。

(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牵头,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或遴选相关专家和财政、审计、群众代表组成评审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分类审核,审定资助项目,并拟定相应资助金额。

(三)申报材料仅供项目评审使用,且不退还,请各申报主体自留底稿。

五、申报材料

(一)《陕西省2021年度舞台艺术创作项目申报表》。

(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申报凡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涉及中国共产党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中国人民解放军历史上重大事件、重要人物和重大决策过程的题材或较多地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审读意见。

(四)申报项目的剧本或剧目为改编、移植作品,须提交作品原著和作品的改编权、移植权授权协议书复印件。

(五)申报项目如有外请主创人员,须提交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复印件。

(六)辅助材料:须提交完整演出视频或音频;申报独奏曲、重奏曲、室内乐、民乐小合奏资助项目的,还须提交完整乐谱;申报歌曲资助项目的,还须提交歌词和完整乐谱;申报小戏曲、独幕剧、小歌剧、小舞剧、曲艺短篇(含曲艺小品)、木偶、皮影资助项目的,还须提交作品剧本。

六、申报材料格式

1.文字申报材料要统一用A4纸型双面印制,装订成册,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

2.所有申报材料包括音频或视频等要统一制作成电子文件,存放在U盘中一并报送,音频文件的格式应为WAV或MP3,视频文件的格式应为MOV、AVI、FLV或MP4。

3.以上所有纸质项目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十份。电子文件存放在1个U盘中一并报送。

七、有关要求

(一)申报项目立项后,省文化和旅游厅将与申报主体签订《陕西省艺术创作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协议书》。资助项目《申报表》作为协议书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二)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对资助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于2021年11月1日前,组织专家对资助项目进行结项验收。如确需延期完成,必须于2021年9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获批后方可延期。

(三)申报主体要保证申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有侵犯,申报主体依法承担全部责任。

(四)申报主体如有以下情形的,省文化和旅游厅有权对该项目重新审核,并依据其严重程度,分别或同时采取暂缓拨款、终止拨款、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以及三年内暂停申报主体申报资格等相应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机构和个人责任。

1.申报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2.项目实施内容、经费支出、结项成果等与《协议书》的约定条款存在重大差异;

3.申报主体存在弄虚作假、挪用资助资金、违反《协议书》等行为;

4.申报主体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五)《协议书》签订后,资助项目在演出、出版等过程中,并应在相关材料显著位置注明“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陕西省财政厅艺术创作资助项目”字样。

(六)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时,申报主体应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成果材料。

(七)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对申报主体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

 

联系人:省文化和旅游厅艺术处 吉蕾

联系方式:029-87284773

收件地址:陕西省艺术研究院(西安市龙首北路西段4号)

收件人:甘婧

联系电话:***********

 

附件:

陕西省2021年度舞台艺术创作项目申报表.doc

 

 

陕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1年1月23日